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ab123@126.com,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邮政编码:230051),截至时间为2022年12月10日。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食品安全协调处胡传鑫,联系电话:0551-6335600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食品安全协同共治机制
1.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落细食品安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各市人民政府)
2.健全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制。以省、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组织体系为基础,以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为依托,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统筹协调机制,充分调动整合各方资源,有效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主导作用。深化食品安全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完善行刑衔接、行检结合等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在职能上良性互补、政策上紧密衔接、管理上互相配合。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质量强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以及省政府质量奖等评价内容,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安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文明办、省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成立食安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当地食品安全工作。食安委主任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包括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各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抓好当地食品安全工作。乡镇(街道)食安委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有关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统筹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完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机制,扎实推进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四员”等协管队伍,鼓励地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协管队伍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职务职称晋升、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深化基层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建设,根据各地实际,推动食品安全“四员”与相关辅助人员整合为专职网格员,落实食品安全协管职责,壮大食品安全协管队伍。依托县乡两级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受理、交办、督办、反馈网格员或群众报送的信息,确保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省食安办、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规范约束作用
4.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细化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建立风险管控体系,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有效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制定培训考核制度,对企业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农业农村、粮食储备、海关等部门监管领域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上述风险管控模式,推动相应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培训,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原则,组织和督促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实施信用分级监管制度,推动信用监管与风险分级监管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综合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方式,依法防范和处置企业风险隐患。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及时归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使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受到监管和市场的双重惩戒,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市场氛围。(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6.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鼓励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功能。建立行业内部奖惩机制,推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督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内部互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技术服务、培训认证、国际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关基础性工作,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建立食品安全社团组织,凝聚食品相关行业协会资源和力量。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智库、信用评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相关科研实力的大型企业等各类组织在政策制订、突发事件应对、舆情处置、信用评价、宣传教育、风险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共治渠道,构建多方参与共治共享格局
7.发挥保险他律作用。全面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需求,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按合同约定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将投保企业风险等级与参保情况、保险费率水平等挂钩,运用责任限额、免赔额等手段推动食品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力度。(市场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社会监督。组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志愿者、义工等公益性服务队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鼓励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公益宣传,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媒体记者沟通交流平台和机制,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深化食品安全“你点我检”等活动,创新载体,增强实效,提高公众满意度。拓展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团省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化科普教育。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宣传活动。开展食品安全研学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基地准入标准、退出机制和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基地在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引导等方面作用,努力打造成食品安全“消费体验馆”“研学基地”“教育基地”“旅游目的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建设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平台,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组织保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0.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由食安办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组织体系,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将各项任务抓实抓细抓到位。
11.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指导基层大胆探索实践,拓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路径、方法、模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满意度。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和食品安全指数评价,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加强政策制度措施保障,努力形成具有安徽特色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各级食安办加强宣传、总结和推广工作,培育优秀典型,打造精品亮点。
12.强化督查考评。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相关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食安办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围绕若干重点内容,持之以恒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