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1-09 10:51

教计【2022】41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要求,参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住宿费。已收取的住宿费,因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为:累计未住宿天数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二、幼儿园保教费。因疫情防控停园的,已收取保教费的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在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具体退费金额按保教费日均收费标准(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和停园天数计算,停园天数以自教育主管部门通知停园日至批准开园前1日。 

三、课后服务费(延时服务费)及伙食费。已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延时服务费)、伙食费,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按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每学期按100天计算)。

四、各学校(幼儿园)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应退尽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乱收费。

五、各县区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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