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2〕25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7月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1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7元。
提高标准后,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按时发放。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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