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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8-16 15:41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构建网上巡查、线下核查双线联动工作机制,按领导要求起草了《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执法支队、运管中心、海事中心、公路中心、局各业务科室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局信息办。

         

        联系人:局信息办 刘赣

        联系电话:0561-3809685

        电子邮箱:18712738972@163.com

         

        附件一: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局信息办

        2022年8月16日

        附件一:

        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构建网上巡查、线下核查双线联动工作机制。依据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运行监测调度中心(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运管中心、公路中心、海事中心、监测中心)等机构和部门通过应用现代化技术或设备,以在线监测、在线监控、智能图像分析、大数据预警分析、在线视频等方式开展线上问题巡查,线下核查处置的行业管理工作方式。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市场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执法支队、运管中心、公路中心、海事中心、监测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利用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市场治理、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应坚持“领导负责、部门落实、各负其责、高效运行”的原则。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运转涉及的各机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交通运输事业和行业发展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衔接,主动担当作为,不得推诿扯皮,确保各项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对本单位利用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开展行业治理和管理服务的权责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并报局改革办审定后实行。权责内容可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及时加以充实与调整。

        第六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具体明确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运转联系人,并报局改革办备案。日常工作中如有调整,应将调整后的联系人名单及时上报备案。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审核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运转情况周报、年报,监督考核工作运转效能。

        第八条 监测中心负责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中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线上智能巡查,同时指导执法支队、运管中心、海事中心、公路中心实施线上人工巡查,巡查发现线索进行证据固定及记录,按照职责划分推送线索记录表至执法支队、运管中心、海事中心、公路中心进行线下核查处置;负责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运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超时督办;负责协助执法支队、运管中心对通告协查车辆和重点监管车辆进行线上追踪,对公共出行服务投诉举报进行线上证据固定;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运行数据技术分析服务;负责以周报形式通报每周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运转情况。

        第九条 执法支队、运管中心、海事中心、公路中心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线上人工巡查;负责对推送的线上巡查线索进行线下核查处置,并及时反馈核查处置结果;负责对监测中心督办的超时案件线索进行及时处置;负责对通告协查车辆、重点监管车辆进行线上追踪调查;负责对公共出行服务投诉举报进行线上证据固定;负责向监测中心推送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数据专项分析需求。

        第三章 线上巡查

        第十条 线上巡查指应用全市各类交通运输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行业在线监测、公共出行服务质量巡查、联动协助、业务系统应用效能督办、行业数据分析、管理决策支持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在线监测。应用市交通运输运行监测指挥调度平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协同云平台等行业管理系统对全市公共交通场站、港口码头、集散地、路网运行、航道船闸、城市公交、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危化运输、巡游网约出租、普货运输、驾驶培训、行政执法、公路工程、12328、95128等重点部位、相关车辆和热线电话的运行状况开展全天候智能监测和人工抽查监测,建立台账机制,每天监测抽查异常告警及时登记,并依据权责分工第一时间通知权责单位责任部门开展线下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 公共出行服务质量巡查。应用出租车智能监控管理系统、公交智能调度监控系统等行业管理系统对全市巡游出租车、公交车服务质量开展人工线上巡查,建立台账机制,每天巡查违规情况及时记录,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录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协同云平台处理,其他行为依据权责分工以违规行为分类统计表形式推送到运管中心进行线下核查处置。

        第十三条 联动协助。应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协同云平台、出租智能监控管理等业务系统对协查通告、重点监管、投诉举报车辆进行入境轨迹追踪、运行频次和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建立台账机制,对违规信息进行及时记录,依据权责分工及时反馈执法支队、运管中心;应用人工智能黑烟监测系统对全市营运车辆尾气超标排放进行智能甄别,开展线上巡查,建立台账机制,对嫌疑车辆进行及时记录,以嫌疑车辆违法数据信息表形式推送至运管中心进行线下核查和责令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系统应用效能督办。应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平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协同云平台、交通运输运行监测指挥调度平台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执行情况和行业智能监管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超时督办,建立台账机制,对超时线索及事件进行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事项超期事件表和违法违规行为协同监管事项超期线索表形式进行记录,依据权责分工及时反馈执法支队、运管中心、公路中心、海事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行业数据分析。应用市交通运输运行监测指挥调度平台通过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不定期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总结分析,全面展示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状况、人口流动分布变化、道路运输运行状况、行业管理工作效能状况、数据资源运管情况。

        第十六条 管理决策支持。通过对交通运输运行监测指挥调度平台等各类行业管理系统大数据运行监测,深入挖掘分析,实时掌握交通行业动态,研究交通发展方向,提出优化建议,服务管理决策。

        第四章 线下核查

        第十七 执法支队、运管中心、公路中心、海事中心对推送的行业监测异常告警情况及时安排责任部门进行线下核查处置,处置完毕后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 公共出行服务巡查未构成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根据权责分工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线下核实处置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及处置形式。

        第十九条 联动协助的重点监管车辆、智能黑烟监测嫌疑车辆根据权责分工负责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线下核实处置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及处置形式。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并将行业在线监测、公共出行服务质量巡查、联动协助、业务系统应用效能督办等线上核查线下落实联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改革办、法规科负责对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中行业在线监测、公共出行服务质量巡查、联动协助、业务系统应用效能督办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线上巡查和线下核查工作事项的部门进行及时督办;对经督办后仍不开展工作处置的部门,上报局党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改革办、法规科负责征集交通运输行业非现场执法线上线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运转的意见与建议,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际进行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X年。期间部、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部门权责、监管办法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