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全市范围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不设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医院有哪些?
全市范围内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可至市医保局官方网站查询),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支持参保人员及时获得门诊救治和待遇保障。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时间内未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如何享受救治保障政策?
参保人员因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或在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因网络故障等或在1月1日-3日医保系统停机期间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待医保系统开放后仍回原就医机构进行报销。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